股东知情权案件,一般都是因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发生了较大的矛盾冲突,中小股东充分利用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或复制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判决生效后,因为该类判决一般不涉及金钱给付,所以如何执行以及有何强制手段可以运用,部分当事人尚不完全清楚。
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涉及到的履行义务很大程度上能够认定为行为给付,有些人认为尚存在部分物之给付,本人不敢苟同。股东知情权案件公司的义务主要是配合股东完成相关材料的查阅或查阅、复制,并没有向股东交付特定物的义务。
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并非争议纠纷的终点,而仅是争议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一个节点,中小股东方往往想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给大股东施加一定压力。公司一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管理层也一般由大股东安排,而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执行离不开法定代表人以及一些财务相关管理层的配合。
那么到底有哪些强制手段可以运用到股东知情权诉讼强制执行中呢?
一是可以采用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直接到公司扣押相关年度的相关资料;再比如,法院可以向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公司上报的各种财务资料。
二是可以采取间接执行措施,比如通过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高管等处以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方法,施以以心理上的压迫,倒逼相关人员协助履行义务。
三是可以采取移送措施,如果穷尽执行措施以后,仍然没有查找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资料,或者查明资料毁损、灭失的,可将相关情况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立案。
总之,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存在一定困难,只能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与执行法官沟通,争取能够实施有利措施,逼迫公司自觉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