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微信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一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有显著体现。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包含关键词“微信”的民事判决书有267041份,且数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趋势。
但微信要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符合诉讼法中关于电子数据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相比于传统证据而言尚属新鲜事物,这导致了作为电子数据具体表现形式的微信证据的应用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一方面,诉讼当事人乃至代理人对微信证据的了解不够透彻,常常仅凭几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就想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充分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致使提交的微信证据不能被采纳;另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相关立法还有所欠缺且审判经验也严重不足,法院对微信证据的采纳、采信往往基于当事人的自认,但当质证方提出异议时审判人员对微信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等常常无法认定,不敢依据微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长此以往,负反馈效应显现,审判人员再遇到有争议的微信证据时就会本能回避。
所以,微信可以转化为证据提交法庭,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要讲究方式、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