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大早,我在知乎里看到一个实名举报的帖子,因为一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缴纳纠纷不属于案件受理范围,举报人并不上诉,而是开始以此为由举报办案法官。心疼办案法官三秒。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
对于上述问题,其实《民法典》实施后最高院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里面有明确的答案。
该解释第一条就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情况: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而第二条则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情况: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上述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第二条第(一)项“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进一步扩大为包含“因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开立、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垫付费用等涉及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就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范围,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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