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什么样的罪名?

这几天,江苏无锡警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又引爆了舆论热点,因高速公路上多次别停他人车辆,一名25岁特斯拉车主,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一时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又成了被广泛搜索的名词,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罪名。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是一个综合性法条,其中包含了放火、爆炸等罪名,兜底的部分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依据。
从字面上看,该罪名的行为内容应该是实施其他危险方法,“其他危险方法”是对列举的四种行为的兜底,根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对这4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4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从客观方面来讲,本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接着,我们再来就本案谈一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新闻报道内容来看,特斯拉车主多次别停车辆,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的情节,且其对危害结果也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从行为实施地来看,特斯拉车主实施危险行为的地点是高速公路,除了对被别停车辆外,还很有可能严重危害其他正常行为的车辆的安全;从客观方面来说,特斯拉车主实施的行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所以,公安机关以该罪名立案侦查是合理的,具体案件走向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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