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企业掌舵人,今天我来给大家避个“坑”。年前有个案子的委托人想告一家公司,我一看,对方是一人公司,就跟委托人说:“别慌,咱连股东一起告!”为啥?因为一人公司风险大得很!
各位都知道,设立公司是为了把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隔开,万一公司亏了,不至于赔光自己家产。但一人公司可不一样,《公司法》说了,一人公司的股东要是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就得用自己的钱还公司的债。这就相当于“防火墙”没了,个人财产也得搭进去。
更坑的是,一人公司的股东还得“自证清白”–得证明自己的钱确实没跟公司的钱混在一起。这可不是容易的事,每年都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花钱不说,还得保存好各种账目和凭证。要是搞不定,法院就会默认你“财产混同”,那你可就麻烦了。
所以各位,一人公司看着方便,但风险不小,成立公司时,一定要谨慎,别让小坑绊了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