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试用期内不录用有补偿或赔偿吗?

上个周末有个朋友找我诉苦,说刚去了一家新公司,他在试用期内好好表现,把公司的十年规划都完成了,把所有的活都理顺了,结果公司以他与岗位不匹配为由,让他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朋友气不过,问问这种情况能不能找公司要补偿或赔偿。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在劳动合同开始时指定的,用来相互了解的这么一个期限,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可以提前3天提出就可以办理离职,不需要提前30天,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当然不需要太长时间的互相了解,所以,试用期的长度是有限制的,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虽然说是在试用期内,但双方的劳动合同也不是用人单位想解除就能随意解除的,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是用人单位随口说说就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要有明确的、客观的、事前的录用条件标准,不能在未向劳动者亮明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来说,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法律师 试用期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试用期解除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