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土地变卖流拍后还能再次启动拍卖程序吗?

昨天,我代理的一件执行案件,作为拍卖标的物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变卖流拍了,当事人不想接受以物抵债,司法拍卖程序也算是走到头了,这个结果算是符合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下一步就是想在合适的时机再次启动拍卖程序。那么,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土地变卖流拍后还能再次启动拍卖吗?
答案是肯定的。
下面我们来具体研究一下有关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好像是流拍后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话,法院就会把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了,但司法实践中,很少很少的法院会这样做,而是会继续保持对财产的查封。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对此,山东省高院执行局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启动拍卖程序,一般情况是拍卖标的物“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当然了,对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来说,山东省高院执行局在《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中明确了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该土地,应该重新启动拍卖、变卖程序,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土地变卖流拍后在特定情况下还是能够再次启动拍卖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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