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黄某系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创始股东,自公司成立时就持有股份,后被多次稀释,至起诉时仍持有15.8%的股份。该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大股东郭某利用其控股地位进行隧道挖掘,侵害小股东利益,黄某多次找该公司了解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均不予答复,黄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害。
案件经过
-2021年2月23日,黄某委托我律所向该公司发出《查阅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被告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
-该公司收到相关申请书后,于2021年3月4日向黄某发送《告知函》,但并未安排黄某查阅或复制,也未充分说明理由。
-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财务资料供其查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遂判决该公司20日内向黄某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功黄某查阅,但受当时法律规定不明确所限,法院没有支持黄某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案例意义
本案是小股东通过股东知情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尤其重要的是,新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规定,这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本案,法院强调了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并对公司在拒绝股东查阅请求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这不仅有助于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为其他中小股东在类似情况下提供了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