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将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

案例名称
赵某与崂山某美容中心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赵某原系崂山某美容中心职工,后被美容中心无故辞退,赵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要求美容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该案后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美容中心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判决生效后,美容中心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委托我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我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美容中心及其经营者齐某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财产调查: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美容中心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经营者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
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其房产进行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齐某沟通,向其释明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对美容中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执行和解:在法院的强制执行压力及释法明理下,齐某最终与赵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齐某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如期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我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向法院申请结案,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律依据明确:本案严格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执行效率提高:在执行立案阶段即将经营人列为被执行人,简化了执行程序,避免了后续追加被执行人的繁琐环节,提高了执行效率,加快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速度。
保障债权人权益:通过直接执行经营人的财产,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个体工商户财产不足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增强了债权人对司法执行的信任。
警示经营者:本案也警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仅个体工商户要承担责任,经营者个人也将面临财产被执行的风险。

执行律师 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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