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我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的案件,一块把夫妻双方都作为被告起诉了,目的是为了尽量促使法院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一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被《民法典》所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那就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所代理的案件,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突破口就在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案件中,对方夫妻经营了一家干果店,夫妻都曾从委托人处购进松子,所以可以试着从这里突破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