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有何不同?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在之前民事案由分配中,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在民一庭审理。但实际上,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具有显著不同,今天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一下。
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在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程序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然后二审终审制度。普通民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或商业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二、标的物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是劳动合同,其标的物是劳动力。普通民商案件审理的是民商合同,其标的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两者相比较,劳动力是蕴涵在劳动者的肌肉和大脑里,与劳动者人身密不可分,因此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于劳动者来说,就具有了人身性,这是与民商合同的最根本不同,其他民商合同均没有人身这一属性。人身属性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具有了社会性,使得劳动法具有了公法性质,从而与单纯属私法性质的合同法相区别开来。
三、诉讼成本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劳动仲裁免费,法院诉讼按件收费,每件10元;普通民商案件接标的额收费,动辄上万甚至十几万的诉讼费用。
四、主体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必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民商合同的主体则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两者相比较,民商合同的主体双方始终是平等的,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虽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平等的,但一旦签订合同后,双方就成为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从而具有了隶属关系。
五、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与普通民商合同相比较,均需具备的是: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期限;报酬;工作内容(标的)和地点。劳动合同所特有的条款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上述特有条款均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约定,而不允许突破限定随意约定。民商合同中一般还需写明的条款有:数量;质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之所以劳动合同不规定数量、质量,是因为劳动力很难用数量、质量来衡量;
之所以不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是因为该两部分内容直接由相关法律予以明确,无需当事人协商约定。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处理起来还是有较大区别的,实践中应当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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