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双赔吗?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赔偿一般遵循填平原则,通俗来说就是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但是有一类情况的司法实践看起来好像与这一原则相悖,那就是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况,其中第6项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的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认定工伤后,受害人能够获得相关的工伤待遇,其中,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康复费等费用。
而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受害人又可以要求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相关损失,包括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
很多人可能觉得,既然受害人已经从社保机构及用人单位处获得了相关的工伤待遇,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是否违背了填平原则呢?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的赔偿,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所以,司法实践对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的主要双赔项目还是认可的。当然了,因为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中有些项目确实存在重复的情况,青岛地区普遍观点是,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事故,第三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已支付或经生效判决判令第三人应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直接费用,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用人单位可不再重复赔偿上述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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