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聊过,认定工伤事宜三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对于工作时间来说,常常也不会仅仅局限于正常上班的那几个小时。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工伤中的“工作时间”该如何认定。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或约束下从事本职工作或与本职工作相关活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认定范围应当宽泛理解,即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工作时间,还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任务的工作时间,甚至因工外出期间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当然了,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以及,因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作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这些合理、必要的流程消耗的时间也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区分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关键点在于劳动者对时间是否拥有控制权。劳动者能够自由支配和控制的时间即为劳动者自己的休息时间,受到用人单位支配或控制的时间则应视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比如,周末用人单位组织团建活动,要求劳动者必须参加,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没有选择自由,对于周末时间就没有完全的控制权,该时间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总之,工作时间的认定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其主要特征就是劳动者对时间没有控制权。

